汽车工程系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通过增加透明度来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 “入口关”,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实行学生党员发展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学生党员发展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经党总支、党委组织部预审通过的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发展对象和预备期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时间:5—7天。
(三)公示范围:本系部
(四)公示形式:在本单位宣传栏、橱窗以及其他醒目的位置张贴公示内容。
(五)公示内容:发展对象公示内容为姓名、班级、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及现实表现。预备党员公示内容为姓名、班级和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六)公示程序:公示;收集群众意见;党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
(七)工作要求:
1.公示工作由党总支统一组织实施。
2.未经公示或公示后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经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公示对象,支部大会不得讨论其发展或转正。
3. 公示期间,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可以向各总支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公示期间没有反映出问题的,公示期满后,党总支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出的问题,总支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听取公示对象的说明和申辩,然后根据调查情况讨论是否批准公示对象入党。对借公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要严肃处理。
4.在公示过程中对于群众反映的意见,各单位党组织在公示结束后,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意见。
5.处理意见应对公示对象作出能否发展或转正的明确界定。对于发展对象认为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应暂缓发展;对于预备党员认为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适当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认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对暂缓发展的同志、延长预备期的同志、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7.对于每次公示内容、收集的群众意见、形成的处理意见,各总支应及时归档备查(要反映在入党志愿书中)。
8.各党组织要保护反映意见的党员和群众,条件允许应向反映人反馈调查结果,严禁任何人借机打击报复。
9.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
1.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
2.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各基层党组织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不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讨论审批的,不召开委员会讨论而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征求意见后审批的,或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审批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总支书记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3.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联系培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4.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全面衡量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在支部大会讨论前,要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的责任。
5.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要追究其责任。有关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6.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三、其他
1.本办法汽车工程系党总支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汽车工程系党总支
20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