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服务和保障机制,引导大学生树立服务、感恩和诚信意识,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得到锻炼、获得资助。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对象
受到政府、学校无偿资助且有劳动服务能力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均应积极参与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条 志愿服务内容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校内外需要学生参与的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劳
动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地点主要在校内。下列情形都可被认定为志愿
服务的内容:
1、协助院(系)老师传送文件、整理资料、接听电话、助研助学活动。
2、校内各级各类学生社团组织的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
3、学校图书馆、保卫处、实验室、后勤等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4、校外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包括社区、正式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
第三条 管理考核
1、每学年初,向受资助学生发放《志愿服务记录卡》。
2、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不低于6次或不少于12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量;其他助学金受助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不低于3次或不少于6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量。
3、学生每完成一次志愿服务,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后,在《志愿服务卡》上登记签章。每学年末,由专人统计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情况。
4、受资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情况将作为学生下一年度申请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相关记录可附在下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后面,以备核实。
5、对无特殊原因截止次年6月底仍未参加志愿服务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况取消其以后年度的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伪造志愿服务活动记录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情况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志愿服务不属于学校勤工助学设置的岗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不另发报酬。
第五条 安全责任
1、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由各用工单位负责。
2、学生外出参加志愿服务途中的安全,有单位组织往返的,由组织单位负责;没有单位组织的,由学生自行负责。
汽车工程学院学工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